某事业单位欲对其后勤科,洗涤、护花、保安,门卫及清洁工进行身份转换,进行购买方式,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而这些员工有一部份是事业单位招收的非编合同制人员,其它都属临时工,单位这一举措对合同制人员是不是很不公平?有无应有补偿?
可否找到相关的条例
可以
现在做事都要依据法律依据,可我找不到相关的有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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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相关条例嘛
忽悠人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