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是给建筑主体设计做依据 —— 即在不需要任何维护的情况下,建筑主体在没有经受超出设计预计外情况的影响下保证设计合理使用的年限要求。所谓的合理使用年限主要指建筑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中3.2.1的规定,民用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下表:
词条对应的条文说明为:
在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规定,设计文件要“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现业主已提出这方面的要求,有的地方已作出规定。民用建筑合理使用年限主要指建筑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根据新修订《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中将设计使用年限分为四类,本通则与其相适应,具体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建筑等级、重要性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