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什么呢?

如题所述

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3款规定追答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1993年旧法相比,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改为“具有商业价值”。此种改变主要是因为旧法具有实用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很多争议,何为实用性以及如何证明具有实用性给权利人的法律维权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比如经营信息中的客户名单是否具有实用性、技术研发过程中的实验数据是否具有实用性等等,容易引发歧义和争议。此次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表述的“具有商业价值”就准确把握了商业秘密的实质属性,语义明确并且容易被公众理解。摘自:《新关于商业秘密的修订亮点》(作者:徐学义)详情咨询本同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1993年旧法相比,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改为“具有商业价值”。此种改变主要是因为旧法具有实用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很多争议,何为实用性以及如何证明具有实用性给权利人的法律维权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比如经营信息中的客户名单是否具有实用性、技术研发过程中的实验数据是否具有实用性等等,容易引发歧义和争议。此次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表述的“具有商业价值”就准确把握了商业秘密的实质属性,语义明确并且容易被公众理解。摘自:《新关于商业秘密的修订亮点》详情咨询本同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1993年旧法相比,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改为“具有商业价值”。此种改变主要是因为旧法具有实用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很多争议,何为实用性以及如何证明具有实用性给权利人的法律维权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比如经营信息中的客户名单是否具有实用性、技术研发过程中的实验数据是否具有实用性等等,容易引发歧义和争议。此次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表述的“具有商业价值”就准确把握了商业秘密的实质属性,语义明确并且容易被公众理解。详情咨询本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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