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Central Bank of China)(非中国人民银行)于1928年11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总行设在当时全国的经济金融中心──原上海华俄道胜银行大楼,在全国各地设有分支机构,法定中央银行为国家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责。 大陆地区1948年成立中国人民银行,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大陆地区被中国人民银行完全替代,成为大陆地区的“中央银行”,而原中央银行是指的今天的台湾地区中央银行。一般认为,中央银行具有三个职能:一是作为发行的银行,即发行货币的银行。此外,中央银行还管理国家的黄金和外汇储备。二是作为银行的银行,为商业银行开户,吸收它们的存款(主要是存款准备金),通过再贷款、贴现和公开市场操作,为商业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并为各银行之间交易办理非现金结算。三是作为政府的银行,代办政府预算收支。
统一货币发行与流通是货币正常有序流通和币值稳定的保证。在实行金本位的条件下,货币的发行权主要是指银行券的发行权。要保证银行券的信誉和货币金融的稳定,银行券必须能够随时兑换为金币,存款货币能够顺利地转化为银行券。为此,中央银行须以黄金储备作为支撑银行券发行与流通的信用基础,黄金储备数量成为银行券发行数量的制约因素。银行券的发行量与黄金储备量之间的规定比例成为银行券发行保证制度的最主要内容。在进入20世纪之后,金本位制解体,各国的货币流通均转化为不兑现的纸币流通。不兑现的纸币成为纯粹意义上的国家信用货币。在信用货币流通情况下,中央银行凭借国家授权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而成为垄断货币发行的机构,中央银行按照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货币流通及其管理的要求发行货币。
第二,统一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根据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情况调节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的需要。币值稳定是社会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条件,若存在多家货币发行银行,中央银行在调节货币供求总量时可能出现因难以协调各发行银行从而无法适时调节银根的状况。
第三,统一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基础。统一货币发行使中央银行通过对发行货币量的控制来调节流通中的基础货币量,并以此调控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能力。独占货币发行权是中央银行实施金融宏观调控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