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因为公司加班又不发加班工资为由辞职可以享受劳动补偿吗

您好我在公司从事电焊工作每天九小时节假日不休息也不发加班工资现在我不想干了于2013年2月7日辞职。辞职报告的原文是这样写的,本人在您公司从事电焊三年整得到公司领导们的关心和帮助本人不胜感谢,但你公司违反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超时的加班又得不到应有的加班工资,现本人要求辞职并支付我应得的工资和加班费并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望公司领导批准,并请公司领导于2013年2月25日前帮我做好辞职前的交接工作,过期给你公司和本人带来的损失由你公司承担。公司老总也批了同意并签名。请问我可以得到劳动补偿和加班费吗?谢谢

楼主,你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辞职的,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所以,你在辞职申请中请求公司与2月25日前办理工作交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你在单位工作期间,单位未支付你加班费的,你有权要求单位依法支付你应得的加班费。
员工个人辞职的,单位是依法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2-13
1、关键在于:老总的签名那张纸在不在你手上。补偿金可以得,加班需要你举证的。
2、其实拖欠加班费老总签收了EMS速递的离职通知书当天即为你最后工作日的……
3、仅供参考请找当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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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满意答案我认为有误:《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追问

其实您的回答才是真正的答案,我咨询了当地的律师,当时我手指点错了,对不起,我又不知道怎么改成您为满足答案。

追答

呵呵满意不满意不重要,上面专业人士答复只是一时疏忽而已,百度这里重在各个提问者获得了帮助,其他神马都是浮云^_^

第2个回答  2013-02-12
你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17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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