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2-12
首先,需要确定劳动合同和谁签订,社保是谁出面缴纳,个人所得税是谁出面申报并代扣。我基于如下假设进行回答:1.该员工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该员工的社保由A连同A企业自身的员工一同缴纳(即由A企业出面缴纳至该员工的个人社保账号)3.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由A公司出面和A公司自身的员工以及计算扣缴;4.B企业定期就该员工的相关费用支付款项给A公司。
基于上述假设,该员工在法律层面所有的文档只能证明该员工是A公司的雇员,对应的工资薪金只能计入A企业做所得税前扣除。B企业无法提供任何有效凭证证明该员工为其雇员,对应的支出无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证明。基于以上分析,B公司想要将上述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以劳务费的形式更好,但是需要取得相应的票据支持(例如税务局代开的劳务发票,或者由A企业提供服务费发票等形式)做企业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果该员工任销售岗位等,相关费用归集当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做决定)。
第2个回答 2013-02-12
按照你的叙述,借调人员不是B公司员工,与B公司不是雇佣关系。因此B公司支付的相关费用是不能作为工资而是作为劳务费入账的,必须有A公司的发票才能入账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3个回答 2013-02-12
不是劳务派遣,就不涉及劳务费。员工属于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与谁签的合同,就由谁代缴社保和个税,B公司不负责代缴。B公司应该给A公司多少,是A公司与B公司协商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