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月初四向公司请假两天,公司不予批准,说初五再不来算矿工处理 以后也不用来了,是否可以去劳动局告他?

我正月初四早上向公司请事假,说今天不能去了,他问我明天能不能来,我说 看情况,尽量去。他说 好。下午时 另一个领导通知我说 明天如果再不来 算旷工处理,写辞职报告,自动请辞。他都这么说了 我当然也不想干了。可他这样合法吗?我是否可以去劳动局告他?

  你好,按照劳动法初四、初五属于可调配工作日。
  但公司不给你请假的做法有些不近情理,你应该换休有关年假或加班的。如果你没有可以换休的假期,就必须事先请事假;事假不批就是旷工。
  但一天旷工就开除,属于公司的规定也不太近人情。没有单位规定不能请事假的。
  你可以不辞职,要求单位给你解聘通知。并且要求工龄补偿和1个月的工资补偿。这样如果找不到工作还可以领取失业金。
  建议你不用到劳动股去告,先找单位理论,要补偿,如果单位不给,就可以到劳动局申请仲裁。
  记住,让单位发通知函,自己不能辞职。追问

公司让自己辞职,不然就不给这个月的工资了,该怎么办?

追答

自己不辞职,就说我还要工作,你们如果不想要我就办理辞退手续。
如果你自己辞职了,它如果想扣你工资照样可以扣的。
坚决不辞,收集有关公司让你辞职或扣你工资的证据,到时候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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