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证据可以给小偷定罪?

如题所述

从盗窃罪的证明对象入手,可以从盗窃罪的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主观证据、情节证据等层面确立证据标准。(1)主体证据。应包括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2)行为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在具体时间、地点及位置被盗物品及物品特征的陈述;有关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秘密窃取方法实施盗窃行为的证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所穿戴的手套、鞋子以及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物证的实物及照片和有关物证、痕迹检验报告等。(3)结果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失窃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窃得物品的供述,证人关于财物被盗的证言,有关部门关于财物被盗的证明等。(4)主观证据。应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赃款、赃物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承认盗窃犯罪事实的供述等。(5)情节证据。定罪情节证据应当包括价格鉴定、物品发票等;量刑情节证据,应当包括有关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盗单位性质、行为人作案方式、行为人以往有无前科、被害人情况、被盗物品性质、损失情况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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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27

人证和物证。人证是目击证人,物证是被偷盗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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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05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颁布,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五章证据中之规定: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的证据都是法定的证据类型,用作定罪的证据分别要证明存在盗窃罪案件的事实、情节的轻重、确系犯罪嫌疑人作为。

比较有力的定罪证据如记录盗窃案件经过的监控录像。若是难以确证的话,应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疑罪从无。

如果是要给嫌疑人定盗窃罪,请参考以下信息

这个问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变得复杂得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证据方面,首先,需要嫌疑人的户籍信息,以证实此人已满16周岁(不满16周岁不能构成盗窃罪);

其次,对于依数额构成盗窃罪的情形,需要嫌疑人盗窃的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该标准并不统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500——2000元的幅度内确定一个数额,作为本地区“数额较大”的标准。对于依次数构成盗窃罪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多次盗窃“是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但随着《修正案》(八)已将“入户盗窃”、“扒窃”规定为单独入罪的情形,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解释也得做相应的修改,应当将“多次盗窃”认定为一年之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并不需要达到犯罪程度),需要有这方面的证据比如行政处罚方面的证据。对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的,均需要相应的证据证实,比如需要提交凶器的物证或被害人陈述等。

再次,多数情况下,需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对于盗窃罪而言(其实是对于大多数犯罪),“零口供”入罪还是很少见的。

第四,可能需要证人证言(证实所见或所闻)、鉴定意见(对于损失或数额的鉴定材料)、视听资料(证实犯罪过程)等等,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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