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仁格竹的“格”应该怎样理解,能举个例子解释一下吗,它与格物致知的“格”是一个含义吗

如题所述

格在这里是参悟,体会的意思。
王守仁本来笃信朱熹的“格物致知”学说,但经过使他刻骨铭心的格竹子之理实践的失败,开始改变了自己的看法。

在记载他最重要的哲学思想的《传习录》中,王守仁叙述了自己早先格竹子之理这件事:“大家都说要遵循朱熹的格物致知学说,但能够身体力行的并不多,我年轻时候,曾经实实在在地做过。有一年,我跟我的朋友一起讨论通过格物致知来做圣贤,决定先从自家花园亭子前面的竹子格起。我的朋友对着竹子想穷尽其中的理,结果用尽心思,不但理没格到,反倒劳累成疾。于是我自己接着去格竹子,坚持了七天,结果同样是理没有格出来,自己反生了一场大病。当时还以为自己和朋友没有做圣人的能力,现在想起来,朱熹的格物致知,从认识的对象、认识的方法、认识的目的上说都搞错了。”

王守仁通过对格竹子之理失败的经验的总结,认为在朱熹的“格物致知”论中,认识的对象是自然的事物,认识的方法是外在的观察,认识的目的是增进知识。王守仁对朱熹的这种“格物致知”论非常不满,提出了自己的“致良知”学说。所谓“致良知”,就是说认识的对象应该是自己的心灵,认识的方法应该是向内的自我体验,并将自己的体验即心中的天理推广到外部事物之中。当然,对作为认识的最终目的即提高道德修养和精神境界来说,它们之间没有原则性的区别。

同时,如果我们将朱熹与王守仁的观点加以对照分析,就会发现王守仁对朱熹思想的理解是从他自己的意图出发,并不等于就是朱熹的原意。事实上,从认识对象上讲,朱熹自己就讲过“炊沙岂能成饭”,并不赞成泛泛观察自然事物;从认识方法上讲,朱熹是格物、致知并提,外在观察、内在推理并重,并不是只向外格物;从认识目的上讲,朱熹是增进知识、提高境界并重,并且希望用增进知识来帮助提高境界,并不是只注重增进知识。追问

所以说格竹就是,去体会理解竹子的思想或者生活吗?

追答

嗯,在古代竹子代表的意义你应该懂得!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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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10
“格物致知”的真实意义:
“格则承之,飏之,威之”是古《尚书》中最早出现的对“格”的表述,后来在《大学》里出现了“格物致知”。实际上古代人所指的“格”就是人们对各种环境所构成的关系统称,构成这种关系有“直、方、大”《易经》这部古籍里面所讲的条件
“直、方、大”是几个具有深广内涵语词,《易经》作者认为“不习,无,不利”的,也就是说对它们的存在不学习掌握是得不到认识事物的存在规律,对自己的人生发展是不利的。“直”在自然数所构成的序列中能形成一个自然数串;在哲学认识中,只要一个个体事物存在具有某种性质,那么在其相互关联的事物中也就具有某种性质;在范畴意义上讲,当一个范畴所构成类的关系在变化中呈现出条件依据时,它必然地要与与它联系的其它相互关联的范畴发生联系;等等这些都是“直”的存在规律。在中国思想史上以“吾言甚易知,甚易行”而对“道”有着深度揭示的思想家老子,对此的解释是“枉则直”他认为这是:“是以圣人抱一为天下式”的基本认识事物存在的方法。这些在中国思想史上作出过一定贡献的逻辑学家墨子把“直”与“一”同一起来,作出了极其祥细的论述,他说道:“于一有知焉、有不知焉,说在存。”“五有一焉、一有五焉,十、二焉。”“尺之若有端。”“小圆之圆与大圆之圆同。”“俱一无变”等等。论述都呈现出了对《易经》中“直”的思想的继承与发挥,给予我们以极其深切的思考,当我们把“直”联系起“方”这个语词的意义时,就能展示出宽敞与恢宏的认识场面。
墨子对“方”的理论阐述可谓是至精的,他在《经下》、《经说下》篇中就联系到物质的类的存在而给予“方”的语义的,他说道:“经:一法者这相当也,尽若方之相合也,说在方。”“说: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相合也。尽类,犹方也,、物俱然。”“方”穷尽了类,才能“有法”地构成各种关系。如在“物质”这个类中,里面就包含着有“木”或“石”两个个体。同时,“方”的存在是“俱有法”构成类的条件,他在《大取》篇中就说明了这种方法为“方之一面,非方也;方木之面,方木也。”这就是个体的一面不能代表全体,它只能在个体中的某些方面呈现特征。我们用“人类”表示为“方”,用“家庭”表示为人类中的个体时,“家庭”这个语词就不能表示为“人类”,它需要“一法者之相与也”,就“家庭”的意义在‘人类“中的存在来讲,客观存在只能是适合意义的语词表示为社会生活中有相互血缘关系中的至亲个体。先秦另一思想家公孙龙在他的《通变论》中对“方”的阐述更为清楚,他说的“不相邻而相邻,不害其方也。不害其方者,反而对各当其所。”如“家庭”、“夫妻”、“社团”、等等都是“人类”中的“各当其所”称谓,它们的存在就是“不相邻而相邻”的“方之结合”而成立的“人类”之中的个体,这个论述拓展了“方”的存在容量。
“方”这个概念是可以由原因而起变化的。庄子就在《齐物论》谈到了这个问题,他说道:“彼是,方生之说也,虽然方生方死、方死方生、方可方不可、方不可方可因是因非、因非因是是以圣人不由而照之,于天亦因是也。”这种由“尽类”后的“方生”变化而形成的“彼是”,都是由“因”即理由所构成的。比如:“夫妻”这个类就是由两个异性男女构成的,他们组合的特殊性就是形成“夫妻”这个概念的原因存在,尽管任何一对“夫妻”都有组合时的时间上的不同、死的时间上的不一致、有破裂离异、再婚等“因是因非、因非因是”的现象存在,都是不会妨碍“夫妻”这个被固定的“方”的存在的,“夫妻”这个概念也可以根据“彼是”的原因而为“家庭”中的必要个体的。
“方”不是独立的,也有“多方”。“多方”为各种“殊类”原因存在所构成的,它们存在的内容在意义上是有着极大的差异的,因而为“异故”(墨子《小取》)。如“夫妻”、“母子”、“父子”这就是“多方”的实际存在,这些都是由“有以同而不率遂同”的组成关系形成的。在这时的“以同”构成就是“夫=父”、“妻=母”,是一种“而然”的关系形成的必然联系,但不能为“夫妻=母子”、“夫妻=父子”,“母子”、“父子”所形成的关系是“而不然”的“殊类”,它们的“多方”存在都是由各自的理由“异故”所形成的。

“方”也是可以进行推导,有“方”的“小方”与“大方”之区别 。“可推知也,小方、大方之类也”(吕不韦《别类》)。如上例所述,“母子”、“父子”都是“小方”,由此中的“母”与“父”两个个体,就可以推出“家庭”这个“大方”的类出来。

“大”这个词项在先秦典籍中也是经常出现的。如老子就说:“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是以圣人终不为大,故能成其大。”这是一种认识方法论的概述,对于客观世界被人们认识时,“大事”都必需从“细”、它们的基本存在形式开始即“终不为大”,通过对个别事物的认识掌握之后,然后才能够得到事物的存在规律而为“大”。对“大”的最深刻揭示,要数战国时期齐国思想家尹文的论述最为精辟。尹文在《大道上》一文中就给予“大”的内涵以两种不同的解释。其一为:“大道无形,称器有名”从“无形”中得到客观存在规律之后,就能给予物体以具体的名称。其次为:“大道不称,众有必名”,没有得到对物质存在规律的认识掌握,人们也会根据社会生活经验的世代传递给予名称的,则以“众名得其所称也”来完成的。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对“大”的形成,是在实行“大要在乎先正名分,使不相侵杂,然后术可秘,势可专”的过程中实现“见体”目的的。

“直、方、大”形成“格”(公理)的分析是最早出现在《易经》典籍中、而被后代思想家们深入发挥过了的,满足了这些条件之后就能够达到期“含章”的思想认识高度,“括囊”总结事物规律而“利有攸往”了。这些论述都是《易经》为实现“明道”的目的“ 经世致用”作出来的,是体现范畴词“格物致知”语义关系时的必要条件,发掘整理出来对继承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都是意义非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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