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依据

如题所述

前期国务院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和提高加计扣除比例,表现出我国现阶段越来越重视利用财税手段调控研发活动,财税调控越发重要。现在,我将本人之前整理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基本知识点发出来,供大家参考。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一、适用企业类型
      1.属地要求:居民企业
      2.会计要求: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3.行业要求:非负面清单企业、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1)负面清单企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2)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
      (3)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b.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c.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d.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e.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4.受托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不得适用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二、适用活动
      (一)研发活动
      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1.自主研发活动
      2.委托研发活动: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外部机构含境外机构,外部个人不含境外个人。
      3.合作研发活动: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集团集中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合理的研发费用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二)创意设计活动
      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政策依据:财税〔2015〕119号
三、费用归集范围
      (一)人员人工费用
      1.费用范围:工资薪金(含可在税前扣除的股权激励支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人员类型: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外聘研发人员
      (1)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3)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4)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二)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4.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
      加速折旧的,按照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四)无形资产摊销。
      缩短摊销年限的,按照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
      含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政策依据: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四、费用计算
      (一)研发费用中应扣减的收入
      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二)委托研发的费用基数
      1.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2.居民企业委托境外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研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算,且不得超过境内研发费用的2/3。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五、加计扣除比例
      非负面清单企业75%;制造业企业100%;科技型中小企业100%
      政策依据:财税〔2018〕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六、政策期限
      (一)不同类型企业的加计扣除政策期限
      非负面清单企业: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到期后按50%加计扣除;
      制造业企业:2021年1月1日起;
      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年1月1日起。
      (二)追溯享受期限
      符合规定的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政策依据:财税〔2018〕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七、特别规定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据:财税〔2015〕119号
      (二)核算要求
      1.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政策依据:财税〔2015〕119号
八、纳税申报
      (一)申报要求
      1.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不再实行备案管理。
      2.企业根据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享受优惠的时间自行计算,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3.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二)加计扣除时间
      1.汇缴享受
      2.预缴享受 [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三)留存备查文件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针对选择预缴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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