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案例!! 【高分!】

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题]
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

诉讼时效没有届满,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终止,终止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因1990年十月,胡某承诺在月底还款,并在字据上做了注明,这已经引起了诉讼时效中断,也即是说,新的诉讼时效从1990年十月底重新计算。
既然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了,那张某就去起诉好了,法院肯定会支持张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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