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 2011 25号文件(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中规定申报存货损失的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包括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这个确定依据具体包括那些书面的证据材料?请资深税务人士解惑,多谢了。
那报损的存货较多,而且进货频繁,前后进货价格又不一样,提供的发票价格与帐面平均成本不一致,很难确定报损的存货是那一批进的,如何提供?
追答那你如何确定盘损的?
追问损失金额是按各项品种的“平均单价乘以损失的数量”之和。在采用平均成本核算条件下和市场价格变化较频繁的情况下,任何一批购进的单价都不一定与损失实际发生期的平均单价相符。一次盘点中盘亏或盘盈的品种可能是相当多的,而且有可能损失的存货是以前年度购进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与申报的损失金额相符的这类依据很困难。
追答你存货出现大量的盘亏自己没有发现这是你管理上出现严重的漏洞。
不能提供足够的依据说明你财务制度有很大的不足。
仅仅靠实际盘点就判断你存货损失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如果我是税务局,是不能通过你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