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如题所述

厦门市的城市规划由四个层次构成: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负责编制,需经市人大或常委会审查并上报审批。批准后,市政府会在主要媒体和网站上公示主要内容。局部调整需报常委会备案并公布,重大变更需按照特定程序进行。


专项规划应在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经规划部门协调和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政府审批。分区规划依据总规制定,由规划部门组织,征求地方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重大调整需重新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规划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府、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分别报规划部门审批。


城市重点区域需制定法定图则,明确土地利用、开发强度和配套设施等,由规划部门提出编制计划并征求各方意见,报规划委员会审议和市政府审批。法定图则修改需遵循制定流程,审批后公开并报常委会备案。


城市规划各层次均需包含城市设计,重点地段单独编制,经规划部门审查和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建制镇和村庄规划由区府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由规划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他则由规划部门审批。


市政府审批城市规划的期限为六十日内,编制单位需符合国家规划设计资格规定,规划资质管理由规划部门负责。在编制或审批过程中,草案需公开展示并接受公众意见。


扩展资料

《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经2003年5月29日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4月15日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2005年6月2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城市规划委员会、城市规划的制定、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政设施规划管理、监督与检查、法律责任等9章69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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