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成都一些劳务市场(包括妇联办的职介所在内)了解到,家政行业除了钟点工以外,一般对住家保姆的要求是每个月休息两天,当被问及这种规定是否违法《劳动法》时,职介部门通常的回答是:“这个行业都是这样的。”经走访了解,情况的确如此,他们在与住家保姆签署合同时,都明确指出每月只有两天的假如,而且,这种安排具有强制性。那么这种被该行业用来招揽客户的潜规则是否是合法行为?倘若不合法,她们应该向何处进行有效的投诉?地方妇联应该不应该在这个问题上有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