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为了规范苏州市的民办养老机构管理,确保老年人权益和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章节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第二章规定,凡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服务及接受监管的民办养老机构,都将适用此管理办法。民办养老机构指的是由非国家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创办,提供住养、生活照料和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的机构。护理院和老年康复医院的设立及管理则按照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明确了民政部门作为主要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地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如规划、财政、公安等,依据各自的职能,共同参与到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管中来。


第四章强调,政府应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养老需求制定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需合理设定民办养老机构的规模、分布和发展方向。


第五章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设立民办养老机构,并给予政策支持。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提到,民办养老机构可加入当地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协会负责制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规范,反映行业诉求,制定服务标准,进行服务等级评定,以及开展培训、统计咨询等各项活动。民政部门将支持行业协会的活动,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扩展资料

《苏州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经2011年3月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1年3月16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服务和管理,政策扶持,监督检查,罚则,附则7章39条,自2011年5 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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