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四章 备案内容及效力

如题所述

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备案内容及其效力。

首先,第十五条明确了项目备案机关的主要审查要点:项目是否属于备案项目范围,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及当前宏观调控政策,以及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其次,第十六条指出,项目单位需根据备案文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土地使用、环保、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税收优惠等。

备案文件的有效期为两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如果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动工建设,项目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延期,原备案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准予延期,最长延期不超过一年。若未申请延期且未开工,备案文件将自动失效。

对于已备案项目,第十八条强调了重大变更或放弃项目建设的情况,如投资主体改变、建设地点变动、内容改变或规模较大调整等情况,项目单位需及时报告并由原备案机关出具确认或撤销手续。

最后,第十九条指出,未按规定备案或未经确认的项目,相关部门如国土资源、环保等将无法办理相关手续。而对于已备案项目,相关部门必须在审查通过后才能允许其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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