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淮南市为规范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并减少污染物排放,于2009年8月21日通过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009年10月23日经安徽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批准,制定了本条例。

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所有与城市供热相关的活动,包括规划、建设、经营和使用管理。

城市供热是指通过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热水和蒸汽等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供热企业负责生产、经营和服务。热用户则是指使用这些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是主要的监管机构,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如发展改革、财政等也需协作进行有效管理。市政府强调全面规划和特许经营,逐步淘汰高污染、高能耗的分散供热方式,鼓励新技术、新设备的使用,并鼓励多元投资。

条例详细规定了供热专项规划的编制、变更程序,以及供热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资金支持。新建、扩建建筑需遵循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增设燃煤供热设施。

对于新建建筑,供热设施需与建筑同步建设,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使用。同时,规定了供热设施的保护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罚。

最后,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对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也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凤台县的集中供热管理同样参照本条例执行,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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