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能不能去外地常住?

监外执行 可不可以 去外地常住 可以的话需要什么条件 办什么手续

一、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地罪犯、不允许分开所在住地域外出经商。被准许暂予监外执行地罪犯,因生活确有困难和谋生需要地,在不影响对其施行监督考察地状况下,经执行机关赞同,能够在居住地自谋生计,家在农村地,能够就地从事一些农副业和小商品生产。
  二、暂予监外执行地罪犯确因治疗疾病或接受护理而分开居住地到本县、市以外地方地,必须经过执行机关赞同;分开居住地到本县、市内其她地方地,由监督单位赞同。经过赞同外出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其外出期间应计入服刑期;对于未经赞同,私自分开居住地地,不能计入服刑期,情节严重地,要严肃处理。
  三、对在押地罪犯需要准许暂予监外执行地,应当严格审查,依法办事。对暂予监外执行地罪犯,在其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时,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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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20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此有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因此,监外执行的人要去外地长住的,必须按照程序取得矫正机关的同意。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8-05
可以,要有正当理由,如全家都搬过去了,那边有单位雇佣您
第3个回答  2015-06-13
需要监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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