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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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升条件:
1、晋升科员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25级;
2、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23级;
3、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20级;
4、晋升副处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19级;
5、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17级。
“任职年限”:即指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实施职级晋升制度的机构范围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比如,上海崇明县、广州市天河区一级政府就不属于这个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