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丈夫与前妻于58年抱养了一个女儿,因为前妻不能生育。
2.76年前妻亡故,留下平房一处,丈夫和养女一起生活。
3.77年我与丈夫结婚,并生了一个女孩,与丈夫女儿和养女共同居住在丈夫的平房。
4.85年平房动迁,正好赶上我单位分房,全家搬到我所分得的楼房居住。
5.91年,我们用丈夫平房动迁后所得的一室楼房和我单位分得的楼房加在一起换了一户两室的房子,产权是我的。
6.01年,丈夫写下遗嘱,遗嘱中说明以后房子归亲生女儿所有。有丈夫的亲弟弟和弟妹做公证人,并签字,但并没有在相关部门办理公正。
7.06年,因丈夫单位不能报销取暖费,我与丈夫办了假离婚,但离婚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时没有协议书,并未对财产进行分配。
8.07年,丈夫病故,我独自住在这所房子里。
请教各位法律界的朋友,在我去世后,丈夫与前妻的养女是否有权分得这所房子以及我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我与丈夫的亲生女儿的继承权利是什么?
希望得到详细解答,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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