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软件开发和网站建设吗?

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软件开发和网站建设吗?如果可以经营范围都应该怎么填写?

可以的,个体户是与企业对应的概念,不专属于哪个行业,个体户哪个行业都有可能。经营范围都应该填写软件开发行业。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餐饮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扩展资料:

财产责任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对债务负个人责任;

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7-30
( 单位性质 : 个体工商户) 本公司是一家从事网站建设与软件开发的一家高科技软件公司
这是一家个人开的股份公司
第2个回答  2013-07-30
可以~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5-17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1、个体户有可能成为一般纳税人,也有可能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主要取决于经营规模和帐务的完善程度。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不实行抵扣制,按照4%(商业)或者6%(工业)的征收率纳税。不能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可以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抵扣制,应纳税额=销项税-进项税。税率有17%(基本税率)和13%(优惠税率)。
第4个回答  2013-07-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
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5]第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融和,支持港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和2004年内地与香港、澳门《〈安排〉补充协议》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于2005年10月18日和21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根据《〈安排〉补充协议二》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在原有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为了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其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增加以下行业:
  1、货物、技术进出口;
  2、摄影及扩印服务;
  3、洗染服务;
  4、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

  二、工商登记机关对港澳居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申请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的,其经营范围核定为“货物、技术进出口”。港澳居民申请者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应当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的规定,到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再由海关、质检、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即可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经营活动。如其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的业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三、港澳居民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务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及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前置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台发[2005]28号)的有关规定,先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再持身份证件、身份核证文件及《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经营所在地县级道路管理机构申请前置许可,提交有关证件、文件的复印件,办理前置许可手续。取得前置许可后,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

  四、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以后,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2004]第1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于当年的6月15日、12月1日前,分别报送《全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半年报、年报及有关工作情况。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报告。传真电话:010-68050283;联系电话:010-68028439、68013300转5809或5811。
  附件:1.《安排》补充协议二有关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规定(略)
     2.全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略)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08日 实施日期:2006年01月01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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