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发票如何作废

如题所述

红字发票可以作废。
1、开票后需要销货退回重开红字发票:作废后需收回原发票并标记已作废,同时也要留存对方的有效凭证;
2、填写发票发生错误、误填:发现错误后在原发票上写上“作废”字样后,在系统中重新填写正确信息;
3、有销售折让行为:在正常操作的基础上若出现专票信息填写有误的情况,可以重新开具专票,然后在发票上写上“误填作废”的字样统一到税务局销毁作废发票。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4-24

如果这张红字发票未抄税,则只需将此红字发票先进行作废,然后直接再重新开具一张红字发票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文件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扩展资料

(一)发票因购货单位信息输错的(包括税号、名称、地址等)除要提供证明原件之外,还需提供购货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销货方将购货方名称开错,如应开给A公司却开给了B公司的,需发票上开具公司名称的企业出具一份证明,说明发票代码和号码、陈述公司未与销货方发生此笔业务,并承诺此发票为认证抵扣;实际应接收发票的购货方出具一份证明,说明公司向销货方购买货物,未收到发票。

(三)购买方公司名称变更的需要提供对方工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书复印件并加盖对方公司公章。

(四)发票单价、数量、品名等开具错误的,除需提供证明之外还需提供原订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发票重复开具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前开具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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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7-30
红字发票,如果是本月填开有误,与正数发票一样在系统里作废就可以了。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3
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专用发票若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则可按作废处理。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4个回答  2013-07-30
哪类发票?不同的发票有不同的操作。建议致电当地12366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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