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车辆商业险问题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为营运客车,事故发生在2011年9月30日(肇事车商业险应该是2011年年底到期),2012年七月份结束住院治院治疗后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11月份结案,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一切费用!(肇事车全责)
12月保险公司上诉至中院,2013年7月中院以商业险过期为由让发回原法院重审。
不明白的是,事故发生时在商业险的保期内,诉讼时商业险过期!在网上看到有这样说的,只要是在保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两年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介绍的不是很清楚,我想问下,像这种的情况下我该怎么办?还有商业险两年的诉讼赔偿期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出自哪里?谢谢!
解释一下,俺不是肇事方(肇事客车)!
现在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退回重审,我现在不在老家,所以看不到法律文书!
请问再审的时候,是不是需要改变诉讼对象,将肇事车辆作为第一被告呢?还是继续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一被告?
如果将肇事车辆作为第一被告,那么赔偿期限是不是会比较长?

商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出险事故,只要能够证明为本事故的直接责任损失,保险公司均有义务在责任范围内作出赔付。不清楚你方是否为肇事车一方,如果是的话,目前法院一审已经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你方只需要提供商业险合同证明你方赔偿责任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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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补充,肇事车辆驾驶人本来就是责任主体,应该列为第一被告,但如果其商业保险投保额度足以覆盖本次事故赔偿的话,那么把保险公司或者肇事驾驶人同列为被告即可。 赔偿期限是否会很长,这个取决于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一般相对较快得到履行,但如果是保险覆盖不足的部分,且肇事驾驶人无力承担赔偿,这样赔偿责任履行就会出现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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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29
发生事故的时候是否有打保险公司的电话或者是否有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如果有的话保险公司以商业险过期为由拒赔是不合理的。另外诉讼法里是有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我印象中应该是保险、借款不还、租金等诉讼时效是一年,而不是两年。具体你可以问一下律师或者自己查阅民事诉讼法的相关书籍
第2个回答  2013-07-29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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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概括的情况不是很明白法院的做法,最好给我发个中院裁定照片给我看看。
第3个回答  2013-07-29
1、发回重审没关系,你只要找出应对理由就行;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不知你有没律师;请个擅长保险理赔的律师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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