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为营运客车,事故发生在2011年9月30日(肇事车商业险应该是2011年年底到期),2012年七月份结束住院治院治疗后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11月份结案,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一切费用!(肇事车全责)
12月保险公司上诉至中院,2013年7月中院以商业险过期为由让发回原法院重审。
不明白的是,事故发生时在商业险的保期内,诉讼时商业险过期!在网上看到有这样说的,只要是在保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两年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介绍的不是很清楚,我想问下,像这种的情况下我该怎么办?还有商业险两年的诉讼赔偿期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出自哪里?谢谢!
解释一下,俺不是肇事方(肇事客车)!
现在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退回重审,我现在不在老家,所以看不到法律文书!
请问再审的时候,是不是需要改变诉讼对象,将肇事车辆作为第一被告呢?还是继续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一被告?
如果将肇事车辆作为第一被告,那么赔偿期限是不是会比较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