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计税依据
一、从价计征
(一)销售额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数字。
特殊情况:
(1)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包装物租金是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但不是消费税的价外费用;
(2)确定啤酒适用税率时,需要将发出啤酒包装物的押金(注意不是到期押金)并入销售额,这种并入只在找税率是使用,计税时不再使用。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而增值税没有最高销售价格的规定,只有平均销售价格的规定。
二、从量计征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复合计税
涉及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二)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三)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四)酒类关联企业间交易消费税问题处理
应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应税白酒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五)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兼营是指纳税人经营的是适用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兼营情况下,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注意】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况有两种:一是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二是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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