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用工是怎么回事;相关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如题所述

重复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再次建立用工关系,一个劳动者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行为。本国原则上不承认重复用工,因而如果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一旦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需要与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重复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再次建立用工关系,一个劳动者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行为。全日制重复用工:即劳动者同时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的情况。重复用工时,无论企业事实上是否知晓员工未与前单位解约,只要存在招用其他单位员工这一行为并对其他单位造成了损失,就需负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在录用时必须严格审查员工的入职背景,例如:1、要求员工提供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并存档备查。2、要求员工提供原单位联系信息,通过电话、传真或函件方式向原单位核实员工离职信息的真实性。3、在劳动合同中或另订书面协议,明确员工离职的事实,并约定一旦因此引发纠纷,由员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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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10
简单的理解就是某个员工在未予前一家雇主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就与现雇主签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不受此条限制)这个风险一般是发生在新员工入职时,尤其是有工作经验的员工入职。避免的办法就是让新入职员工出具前雇主同意调出函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要原件并加盖公章。另外在签一份上岗承诺书之类的东西。承诺所提供的一切信息真是可靠,否则本人愿意承担一切不利后果。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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