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个回答 2013-08-02
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你的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3、依据第三十七条 你应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你提前一天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你可以得到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如果公司拒绝补偿,你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希望帮到你。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