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国际集装箱场站的主要业务以及集装箱进出场站的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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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场站费该不该收

  场站费的来龙去脉

  山东口岸于2003年,海关为防止企业出口骗税,对全部出口货物实行见“有货信息”放行,并规定由场站向海关提供“有货信息”。要求货主自装箱货物也要进场站,接受核对,由场站向海关提供“到货信息”。场站普遍开始向货主收取场站费。

  这无疑增加了通关环节和费用,因此,广大货主反映强烈。2004年,青岛海关为方便企业、支持外经贸发展,开始积极论证出口货物从企业直接运至码头装船和实行无场站信息通关的方案。

  青岛海关自2005年5月8日起,正式启动“提前申报、电子放行、闸口验放”,企业可提前向海关申报,改变了过去出口货物必须先进入指定场所(即集装箱场站)的做法。

  这一措施由于少了场站这一道手续,受到了货主的欢迎。但集装箱船没有进入场站,货主却依然要交200元人民币/TEU的场站费,引起了货主的置疑和不满。

  青岛海关新模式:不进场站也可直接进码头

  青岛海关自2005年5月8日起正式启动H2000闸口监管系统,将原来凭场站到货信息才能报关,改为提取空箱后即可报关。新模式简单地说就是“提前申报、电子放行、闸口验放”,即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企业可提前向海关申报,改变了过去出口货物必须先进入指定场所(即集装箱场站),然后向海关申报的做法。同时,通过电子数据比对代替传统的盖章放行,通过采用大型集装箱透视等先进查验手段,为企业大大减少了查验环节的费用。

  新模式特点之一:“取消出口凭有货信息申报限制”,即出口货物可以从企业直接发货装船。改变了过去出口货物进入码头之前,必须在集装箱场站集中,然后向海关申报货物到港信息的传统做法,从而减少了通关环节,降低了通关成本,提高了通关效率,为企业实现零库存管理、即时生产创造条件。

  新模式特点之二:“实行出口货物提前报关”,即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场所之前,企业可以提前向海关申报。改变了过去出口货物必须先进入集装箱场站,然后才能向海关申报的做法,给企业申报以更多的主动权。

  新模式特点之三:“闸口实货放行”,即电子数据比对代替了传统的盖章放行。进入青岛口岸的进出口货物全部通过闸口出入港区。海关闸口监管计算机系统在货物过闸时,将通关信息和物流信息有机结合,计算机自动进行识别、采集、比对和甄选,实现闸口实货放行。

  船东协会:场站费影响青岛港竞争力

  青岛船东协会在给青岛市人民政府的一份报告中表示,场站费影响青岛港竞争力。

  青岛港西移后,青岛仍未取消“场站费”。而国外港口和国内其它港口均不收“场站费”,青岛收取“场站费”是西迁前老港区堆场面积不足造成的特殊情况,但港口西迁后至今未取消。

  所以,货主为了节省运费,必然会使一些原本可以从青岛港出的货物流入其它省内港口,相当一部分货会流向邻港天津,货物流失的同时也减弱了港口竞争力。这不仅对港航双方企业不利,对青岛进出口贸易与整体港口经济发展也不利。

  场站:拒绝发表意见

  很遗憾,青岛一些场站拒绝对场站费一事发表意见。

  据悉,集装箱场站的投资主体各不相同。有船公司投资的场站,有货代公司投资的场站,有陆运企业投资的场站,还有码头经营方投资的场站。但在收费一事上,青岛场站费收费底价统一标准为人民币200元/TEU、人民币400元/FEU。

  山东省货主协会:场站对货主自装箱收取“场站费”没有依据

  场站费是一个综合性收费项目,而不是单项服务收费,应当体现出其主要服务职责。场站主要的服务职责在国际上有明确规定。

  中国外运公司根据联合国《多种方式联运使用的现代化运输技术》译编的《国际多式联运ABC》中第48条规定:“集装箱货站也叫集装箱中转站(CFS)或拼装货站,是接受包裹和货物,合并装入集装箱和分拨集装箱内货物的地方。集装箱货运站为那些货物装不满一箱(即拼箱),或虽能装满一箱(整箱),但发货人没有足够设施搞‘门到门’运输的,提供了一个好办法。”专业教材将国际集装箱货运站简称为场站,英文简称CFS。

  上述对场站服务职责的解释中,清楚地表明了场站的主要业务职责是,负责对货主的出口货物提供装箱服务;而收货、储存、集港,向货主提供箱号、铅封号、发空箱等都是附带职责。对于货主有自装箱直运码头的货物,场站没有进行装箱,而是向货主提供箱号、铅封号、发空箱等服务,是作为船公司的代理履行承运人的义务,不是操作场站服务职责的主要业务。因此,向货主收取场站费有悖于场站服务职责的定义。

  90%以上的条款不应收取场站费

  《海商法》第46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握之下的全部期间。

  由于承运人(指船公司)接货和交货地点的不同,责任期间(亦称运输方式)也不同。其中,承运人对象90%以上的海运集装箱运输采用CY-CY(即装货港堆场至卸货港堆场的运输方式),或CFS-CY(即装货港场站至卸货港堆场的运输方式),并在提单上注明。

  CY-CY指船方的责任期间是在码头堆场接收货主的整箱货物、装船、运输并在卸货港交付货物。装箱不是船方的责任。

  船公司和其场站没有操作场站业务却向货主收取场站费,不符合《海商法》的规定,是不承担服务责任而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运运输合同的单证。”注明CY-CY的提单,证明该批货是堆场-堆场运输合同,并不包括场站业务。因此,收取场站费超了CY-CY运输合同的收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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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03
你的问题补充。哪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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