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冲突问题

请问,《立法法》中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同时《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那么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第二句是第一句的补充,第一句单独拿出来就有点绝对?

您问的问题属于法律原则的解释效力。《立法法》的两条内容规定并不是补充关系的,而是相互独立的。
第一句说的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简单来说就是法律条文中对于具体内容的特殊规定即为特别法,而对一般事物的笼统规定则为一般法。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合同法》中总则部分为一般规定,分则部分为特殊规定,一旦因解释合同时发生矛盾的,若分则中有明确规定的,那么就适用分则,分则中没有规定的那么就适用总则。
第二句说的是新法优于旧法,简单来说就是最新颁布并生效的法律效力优于之前颁布的法律。我国的新法具有更替性,一旦新法颁布旧法就自然失效,但也可能是部分失效。像《物权法》的颁布便导致了《担保法》的部分失效,但《担保法》仍旧有效(部分有效)。法律的适用,最终由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另外,对于法律适用问题,还需要注意时效问题,即当时所发生的事件适用当时所生效的法律,若事件一直持续到新法生效,那么适用新法。

可能我说的比较模糊,您可以翻阅有关于讲述法律原则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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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04
第一句是特别规定大于一般规定,在两者同时使用时取特别规定。
第二句是第一句的补充,在出现新一般规定是,旧特别规定无效,执行新一般规定还是旧特别规定需要裁决。有裁决权的是制定机关。
反过来如果新的一般规定制定与新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的特别规定。
我只是理解字面意思。
第2个回答  2013-08-04
对的,我就是这样理解的。第二句是对第一句的特殊说明。
第3个回答  2021-12-30
一、法律与条例相冲突怎么处理
1.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下一等级的法律规范自然无效,而无须有权机关作出明确宣布。
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关系,而两者之间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法、特别规定、特别条款的规定;
如果同属于特别法、特别规定、特别条款或者一般法、一般规定,一般条款,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3.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4.不同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之间的规定不一致的解决机制。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于各种法律法律以及部门规章制度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形下的处理原则。夏先生可以对照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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