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3种。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它可以由存款人签发用于到银行为本单位提取现金,也可以签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现金给收款人;
2、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账,它适用于存款人给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收款单位划转款项,以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和其他往来款项结算。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但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扩展资料:
一、期限
由于支票是代替现金的即期支付工具,所以有效期较短。中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二、支票的记载事项
支票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可以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既可以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根据《票据法》第84条规定,普通支票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这一注明方式一般是在支票上划线,未划线者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现金支票专门用于支取现金,这种支票在印制时,已在支票的上端印明了现金字样。
转账支票专门用于转账,不得用于支取现金,这种支票印制时,在支票的上端已印明转账字样。
根据《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有: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过前6项规定事项之一的,则支票无效。
中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应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一是关于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票据法》第86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二是关于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票据法》第87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支票
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3种。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它可以由存款人签发用于到银行为本单位提取现金,也可以签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现金给收款人;
2、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账,它适用于存款人给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收款单位划转款项,以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和其他往来款项结算;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但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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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期:
数字必须大写,大写数字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举例:2005年8月5日:贰零零伍年捌月零伍日
捌月前零字可写也可不写,伍日前零字必写。
2006年2月13日:贰零零陆年零贰月壹拾叁日
(1)壹月贰月前零字必写,叁月至玖月前零字可写可不写。拾月至拾贰月必须写成壹拾月、壹拾壹月、壹拾贰月(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月)。
(2)壹日至玖日前零字必写,拾日至拾玖日必须写成壹拾日及壹拾X日(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伍日,下同),贰拾日至贰拾玖日必须写成贰拾日及贰拾X日,叁拾日至叁拾壹日必须写成叁拾日及叁拾壹日。
收款人
(1)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本单位名称,此时现金支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之后收款人可凭现金支票直接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由于有的银行各营业点联网,所以也可到联网营业点取款,具体要看联网覆盖范围而定)。
(2)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收款人个人姓名,此时现金支票背面不盖任何章,收款人在现金支票背面填上身份证号码和发证机关名称,凭身份证和现金支票签字领款。
(3)转帐支票收款人应填写为对方单位名称。转帐支票背面本单位不盖章。收款单位取得转帐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填写好银行进帐单后连同该支票交给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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