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程序发生的原因或主体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2、提起方式不同
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较复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
3、提起诉讼的时间要求不同
上诉要受上诉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较短;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4、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因不服一审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而发生,所以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而再审程序的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稳定性,对法院、当事人和社会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人都无权改变。
只有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或者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才能对该判决、裁定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5、审理的理由不同
二审案件审理的理由是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裁判不服,请求二审法院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
再审案件的审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为了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确保案件的质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采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6、适用的程序不同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只能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对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再审没有设置专门的审判程序。对再审案件的审理,不是适用第一审程序,就是适用第二审程序。
7、裁判的效力不同
按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准再行上诉的终局裁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均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按一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按第二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再审
1、审判请求不同。
上诉是对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定、判决不服,而提出的请求上以及法院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是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不服,向同级或上级法院申请,或者本级法院、上级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进行再审。
2、过程不同。
上诉只有一次,上诉审也就是二审程序结束后,不管案件结果如何,都是终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再审是指在法院裁判生效后,所赋予的当事人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或其上级法院神情再次审理该案,由于裁判已经生效,因此当事人在申请的时候必须具备法定理由。如法官有徇私枉法的,或有新的证据并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等等事由。
扩展资料:
再审特点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再审的特点是: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再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