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必须提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四)组织交换证据;
(五)归纳争议焦点;
(六)进行调解。
证据交换就限于证据资料的限制包括:
⑴涉及国家机密;
⑵涉及商业秘密;
⑶涉及个人隐私;
⑷证据交换违背其目的;
⑸交换将损害特定社会信赖关系(如律师与当事人、医患关系、宗教关系、亲情关系,等等)的;
⑹基于其他保密特权的规定,等等。拒绝进行交换该证据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予以说明,并出示相应的证据。这方面在今后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加以明确。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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