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需要签收吗?不签收怎么办?

如题所述

不签收是代表本人对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服,需要和单位沟通,不能一味的规避,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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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0-01
通知是单方面行为,送达对方即可,无须对方同意或认可。法院的开庭通知也是送达即可。但需要证明确实送达了当事人。所以才需要签收。但签收的目的仅在于证明确实送达了本人,如果不签收而有其它办法证明的,也是可以的。法院的开庭通知也会采取公告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留置送达(拒绝签收)的方式。
有单位对签收存在误解,认为一定要签收才有效,有劳动者也存在误解,认为签收就代表同意,结果双方在签收的问题上已经争得鸡飞狗跳。实践中,员工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如果员工误解签收的性质,可以让员工在签名时写上“已收到,但对内容有异议”,这并不影响签收的效力,也不会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仲裁产生不利影响,通知有效与否在于其内容是否合法有效,不在于被通知人是否接受;另外如果员工确实提起仲裁的话,那么其行为本身已经说明员工对解除决定有异议;
●员工存在误解的,也可以允许员工在回执单上签收而不是通知书上签收;
●以EMS、挂号信或快递方式送达,并保留签收回执,最好在快递表单里写清楚内容是辞退通知书。为了能在发生争议时顺利送达本人,应当在入职时及签定合同时要求员工填写联系地址;
●在告知辞退通知或交付通知书同时录音,有录音时将来纠纷中员工很难否认;
此外,签收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必须写清签收的时间,在无过失性辞退中,这是合同何时解除的确定依据,工资结算和一个月通知期的节点;在过失性辞退中,也可能成为确定解除日期的依据。
一句话提示解除通知不是一定需要签收。有其它方式能够证明确已送达的也可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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