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领失业金一边交灵活就业

如题所述

一边领失业金一边交灵活就业的情况如下: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2、如果失业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缴纳社保,则可能被视为已就业,从而失去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原则上不能继续缴存养老保险;
4、一旦失业人员找到工作,可以补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社保,但个人不能补缴,只能由单位补缴。
社保的缴纳规则:
1、缴纳主体:社保的缴纳主体通常包括单位和个人两部分;单位按规定比例为员工缴纳,个人也需按一定比例缴纳;
2、缴纳基数:社保的缴费基数一般以个人的工资收入为依据,不同地区有具体的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限制;
3、缴纳比例:各类社保的缴纳比例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有所不同,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4、缴纳方式:社保缴纳方式包括单位代扣代缴和个人自行缴纳两种,灵活就业人员通常采用个人自行缴纳;
5、缴纳频率:社保的缴纳频率通常是按月缴纳,也有部分地区支持季度或年度缴纳。
综上所述,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虽可自愿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享受医疗待遇,但若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保可能丧失领取资格,且原则上不能继续缴存养老保险,找到工作后社保可由单位补缴,个人不可补缴,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参与灵活就业的社保政策框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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