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兵到部队十五日内部队要组织一次体检复查,检查的内容与征兵体检完全一样。
2.但是,对于复查中检查出体检不合格的,除了血尿化验、皮肤病、传染病、心脏病等容易形成传染影响别人或者在训练中出现意外容易危及生命的疾病,以及体检严重不合格的从严掌握外,那些影响不大,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如身高、体重、视力等。
3.只要不属于严重不合格的,一般能过就让过,不会过份计较。就视力方面而言,一般只有低于合格标准0.2以下的才考虑退兵。但前提是你自己要表现出当兵的热情较高,态度比较坚决。对于多数部队来说,只要差得不多,新兵个人的态度也是决定是否退兵的一个重要因素。
扩展资料
征兵体检的相关规定
根据《征兵工作条例》,体格检查方面的规定如下所示:
1.第十五条: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2.第十六条: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3.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4.第十八条: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5.第十九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全部人员进行体格复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征兵
新兵在检疫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可作退兵处理。
1、新兵到达部队后,应进行检疫。发现传染病患者,应及时隔离治疗,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
2、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部队批准之日止,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九十天;属于身体条件不合作的,不超过四十五天。
3、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须经驻军医院(武警部队经总队医院或地、市人民医院)检查证明,由师(武警总队)以上机关批准。
4、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需作退兵处理的,部队应事先的与原征集的县、市公安局和兵役机关联系查实,由师(武警总队)以上政治机关批准。
5、县、市兵役机关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应予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