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管辖

如题所述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立案管辖要解决的是某个刑事案件应当由公、检、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具体而言,也就是确定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哪些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分工,以及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不同情况确定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监察法》第15条对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都作出规定。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19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的除外规定是指:

1.《刑事诉讼法》19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2.《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3.《刑事诉讼法》第308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具有同犯罪作斗争的丰富经验和必要的专门侦查手段 因此,法律把绝大多数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与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办案条件相适应的;同时,也是完全符合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的。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1)犯罪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权的工作人员),一般主体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仅限于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14种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3)此类案件“可以”(而不是“应当”)由检察院侦查,也可以由监察机关管辖。

2.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检察院立案侦查。

要求:(1)公安机关管辖的,而不是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2)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手段:利用职权实施;(4)程度:重大犯罪案件;(5)程序要件: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 这类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中称为自诉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或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四)监察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根据《监察法》第15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根据《监察法》第11条的规定,对于上列监察对象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由监察机关进行立案调查。监察机关经过调查认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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