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建设项目必须申领选址意见书

如题所述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适用于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批准或核准或者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则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之中的项目。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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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04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知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单位批准或核准前,应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在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划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建设项目有有效批文,向县建设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
4 、必须备齐的身份证明材料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3)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的批文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
(4)属国家机关的,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5)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6)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7)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
三、办理事项、办理程序
(一)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 提交材料
(1)申请书,附位置图二份,村镇建设项目应加具所在镇规划建设部门审查意见;
(2)该项目的有关基本情况和建设技术条件、要求(重大建设项目应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它文件;
(4)凡涉及环保、消防、国土、经贸、安监等相关部门须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
(5)身份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规划股受理→派员勘查→审查→审核→批准→发证
(二)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提交材料
(1)申请书(合建者应共同申请并加盖印章,报告应详明项目的基本情况,
建设技术条件和要求,重大建设项目应附可行性研究报告。附毗邻四至关系示意
图一份,村镇建设项目应加具所在镇规划建设部门审查意见;);
(2)凡涉及环保、消防、国土、经贸、安监等相关部门须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
(3)计划部门当年的基建投资立项文件;
(4) 属出让、转让、租赁的应提供出让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核原件)。
(5)建设用地规划图
(6)身份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1)向规划股提交建设项目相关材料→规划股初审→手续齐全的派员实地勘查→委托县规划设计研究室编制建设用地规划图
(2)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业务股受理→审查→审核→批准→发证
(三)申请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位置和界限
1、提交材料
(1)申请书(附毗邻四至关系示意图一份);
(2)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3)国土批文(或国土使用权证)及红线图复印件(核原件)。
(4)凡涉及环保、消防、国土、经贸、安监等相关部门须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
(5)计划部门当年的基建投资立项文件;
(6)建设用地规划图
(7)身份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1)向规划股提交建设项目相关材料→规划股初审→派员勘查→手续齐全的委托县规划设计研究室编制建设用地规划图
(2)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业务股受理→审查→审核→批准→发证
(四)申请改变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1、 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原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3)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及附件;国土批文及红线图或国土使用权证复印件(核原件)。
2、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业务股受理→审查→审核→批准→发证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2个回答  2020-11-04
凡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作为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需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3个回答  2012-11-28
凡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作为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需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第4个回答  2012-11-23
一般新建项目在办理用地规划前申领选址意见书,改建、原址扩建不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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