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改名字是第几条

如题所述

一、自然人姓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表明自然人有权自主决定其姓名,包括改名字,以及对姓名的使用享有权利。
二、姓氏的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自然人姓氏的选择权。自然人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或者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选择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甚至可以选择扶养人的姓氏,这一规定大大拓宽了姓氏的选择范围。
三、姓名变更的法律规定
关于姓名变更的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中有所阐述。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变更姓名或名称时,需要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自然人改名字是一项法律赋予的权利。
四、姓名变更的程序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具体规定姓名变更的程序,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此有所涉及。根据该条例第18条,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变更姓名,分别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而根据第17条,自然人修改姓名需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说明更改名字的理由。
五、姓名变更的后续事宜
姓名变更后,需要处理一系列后续事宜,如户口、学历、社保、银行卡资料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变更姓名后,相关事宜需由本人逐一办理。因此,尽管法律允许改名字,但变更过程繁琐,应谨慎考虑。
六、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
从法律角度讲,姓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姓名包括公民的姓氏和名字以及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名称;狭义的姓名仅指公民的姓氏和名字。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唯一性、专用性和可转让性等方面。姓名权主体为自然人,而名称权主体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而姓名可以有多个。名称权在登记范围内具有专用性,而姓名权没有。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姓名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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