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其他问题

如题所述

针对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有以下几点处理意见:

1. 对于已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等文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以及已核发证书的房屋,此次不再重新处理,原有的税费等也不再追究。

2. 如果同一栋住宅楼内有住户尚未完成所有权证办理,可参照已办证住户的资料和流程办理,确保公正对待。

3. 若房屋已被公告列入拆迁范围,此情况不适用此意见,拆迁事宜需遵循其他相关规定。

4. 申请权属登记时,必须在官方媒体上公告30天,以确认权属无争议,确保程序合法。

5.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相关责任归属,由开发单位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理,则由权责方承担。

6. 对于尚未获得地名和门牌号审批的房屋,公安和民政部门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理,解决地址问题。

7. 对于原郊区政府发放的房产证,若房屋现状与权证相符但档案缺失,可无需补办国土、规划等手续,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8. 针对因行政区划调整,集体土地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只要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认定手续,可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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