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明书应写明发放证明的派出所名称:兹证明的事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现年岁、户籍所在地、现暂住地等;办理暂住证明的原因与现暂住事由。
【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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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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