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吗?

谢谢。

副职是由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产生的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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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06
行政组织法的问题吧……
因为副院长和副检察长 不是政府的组成人员 所以不是有人大产生的。也不能由人大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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