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例分析题;分析给定的案件事实,回答问题并说明理由。

甲、乙、丙三人约好共同去盗窃银行,由乙准备汽车及其他必需的工具,第二天,乙把东西备齐交给了甲,当天晚上准备行动时,乙犹豫半天后找了个理由没有去。
甲、丙二人夜晚到某一银行后,由丙在外面放风,甲进去盗窃,在撬保险柜过程中,甲不小心碰到了警报系统,在其急忙拿钱的时候保安人员赶到。甲见状拿起手边的一根木棍朝保安人员
猛击,将其击晕后携款与丙一块逃离现场。丙直接回家。甲独自将车开到了丁家后,把事情经过全告诉了丁,并将钱80万元交给丁保管,经查,保安人员被击成重伤。
1,乙与甲、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2,甲盗窃时打伤保安人员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丙是否对保安人员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3,丁与甲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第一 乙与甲、丙构成盗窃罪共犯,因为这个盗窃行为虽然乙没有直接参与行动,但是准备积极准备工具,依法应当构成盗窃罪共犯。

第二 甲盗窃时打伤保安人员的行为应该属于在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这个构成转化型抢劫,依法应当按照抢劫罪论处,丙对保安人员的重伤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因为甲和丙对盗窃罪上成立共同犯罪,对于甲打伤保安这个情形是未知的,也不存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客观上没有打击行为,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不承担法律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 丁和甲事前没有共同谋划,不构成共犯,甲犯的是抢劫罪,丁犯的是窝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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