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如题所述

在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中,第八章专门针对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进行了详细规定。当事业单位遇到以下情况时,需要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合并、分立、清算
    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价值确定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评估事项

然而,对于以下情况,评估可以被豁免:



    整体或部分资产的无偿划转
    国税系统内部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变动,如合并、划转、置换和转让
    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需财政部确认不进行评估的

    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时,应遵循《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需保证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客观、真实和合法,不得干涉评估机构独立完成评估工作。


    而对于资产清查,事业单位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给税务总局备案。常规资产清查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7〕19号)的指导进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扩展资料

    2010年2月22日,国家税务局以 国税发〔2010〕21号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固定资产分类与计价、资产配置、资产使用和日常管理、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监督检查、附则11章78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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