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费合同纠纷中建筑公司欠民工工资,法院判决由下面的项目部承担清偿责任,项目部是隶属于建筑公司,后建筑公司与项目部解除项目经济责任书,将项目部的工人赶出工地,该项目部是原审被告,不具有施工资质,民工是原审原告,可以用一张诉状将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都列为上诉人吗?谢谢帮忙解释原审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都是一样的,可写到一张诉状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