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法规室解答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需要把握三点:
1、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
2、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即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该规定。
3、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扩展资料:
2002年中央纪委、中组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四个不得”:
1、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
2、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
3、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4、不得利用职权用公款为此类组织和活动提供赞助,不得用公款报销此类活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