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12-22
物权法上关于孳息的归属原则是即原物归谁所有,孳息也就归谁所有。
原物(牛)到底归谁呢?
1、王某将牛头、牛下水及另付费50元给肉联厂,可以看做劳务合同的劳务费,那么牛就仍然属于王某。
2、肉联厂以每斤4.5元的价格收购王某的牛肉,可以看做买卖合同,并不包括孳息牛黄。
牛黄是牛的孳息,所以牛黄应归王某所有,肉联厂应该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肉联厂所获3500元价款属于不当得利,肉联厂应当返还给王某。
第2个回答 2012-12-22
很简单
牛黄属肉联厂所有
本来就约定的事
并不能以后续产生的利润来反悔
牛黄属下水中的附属物
当事者知道或应该知道牛下水中会有牛黄
在约定中虽然没牛黄这个物件,但应该知道可能会出现牛黄
事实每头牛都会出现
但下水中的东西属肉联厂的,这点不可反悔
牛黄又属下水的附属物,当然归肉联厂
反过来说,肉联厂如果当时把牛黄当作垃圾处理了呢?
难道还要赔偿?
牛黄本来就是垃圾,只是有药用价值了才会有价格而已
肉联厂也无义务来鉴定牛黄
第3个回答 2012-12-22
应该归王某吧!这样的合同应该是一种格式合同,都是单边倒的,合同提到的是除牛头、牛下水归肉联厂,还得付他杀牛钱。别的当然归王某了,牛黄应该不是下水吧,最说了肉联厂都自己提出了他杀头牛的代价,杀头牛要这么贵吗?他没提到的应该是牛主人王某的!
第4个回答 2012-12-22
归农民所有,约定的是牛不包括孳息。
肉联厂不当得利。
追问可以详细回答嘛。这是考试题耶。拜托啦。
追答法律书好多年不看了,你自己看看法律上关于孳息的部分解释就明白了。
简单说就是我卖你肉联厂的是牛(即合同约定的是牛),不包括牛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