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要求什么条件

如题所述

男兵应征报名对象: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含高校在校生),年满18至22周岁; 普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高校毕业生,年满18至24周岁; 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年满18至20周岁。




女兵应征报名对象: 上半年应征报名: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年满18至22周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上半年女兵征集,年龄放宽至23周岁。 下半年应征报名: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年满18至22周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应征报名年龄




年龄的计算:年龄 = 报名年份 - 出生年份。




男兵报名年龄




a.研究生:18至24周岁(1997.1.1-2003.12.31 出生的);




b.本科:




普通全日制:




  i. 在校生:18 至 22 周岁(1999.1.1-2003.12.31 出生的);




  ii. 毕业班生、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18 至 24 周岁(1997.1.1-2003.12.31 出生的);




非普通全日制:




i. 在校生、毕业班生、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18 至 22 周岁(1999.1.1-2003.12.31 出生的);




c.专科:




普通全日制:




  i. 在校生:18至22 周岁(1999.1.1-2003.12.31 出生的);




  ii. 毕业班生、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18至 24 周岁(1997.1.1-2003.12.31 出生的);




非普通全日制:




i. 在校生、毕业班生、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18 至 22 周岁(1999.1.1-2003.12.31 出生的);




d.高校新生:18至 22 周岁(1999.1.1-2003.12.31 出生的);




e.普通高中、中等职业




i.在校生:18 至 22 周岁(1999.1.1-2003.12.31 出生的);




  ii.应届、往届毕业生:18至 22 周岁(1999.1.1-2003.12.31 出生的);




f.初中:18 至 20 周岁(2001.1.1-2003.12.31 出生的)。




女兵报名年龄




上半年应征报名年龄
a.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18至22 周岁(1999.1.1-2003.12.31 出生的);



b. 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18至23周岁(1998.1.1-2003.12.31 出生的)。




下半年应征报名年龄




a. 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18至22 周岁(1999.1.1-2003.12.31 出生的)。




兵役登记




参军入伍必须经行兵役登记,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兵役登记义务。已经进行过兵役登记,有参军意向的可直接参加网上应征报名。




每年兵役登记时间: 1月1日 至 6月30日。具体时间以中国征兵网公示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兵役登记包括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




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应征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




(二)女性:17≤BMI<24。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




(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第五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条件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




(五)轻度胸廓畸形(条件兵除外)。




第六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条 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条件兵超过4cm),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条件兵外合格。




双足并拢不能完全下蹲,或勉强下蹲不稳者,可调整下蹲姿势(双足分开不超过肩宽),调整姿势后能完全下蹲或轻度下蹲不全者,陆勤人员合格(臀肌挛缩综合征、跟腱短、下肢关节病变等病理性原因除外)。




第八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九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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