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桩申请,地上车位,无产权,在物业那租赁的,可签长期租赁合同,物业同意安装,电业局不审批怎么办?

充电桩申请,地上车位,无产权,在物业那租赁的,可签长期租赁合同,物业同意安装,电业局不审批怎么办?
我们小区是地上车位,物业那出租,可以签署长期的租赁合同,这个车位没有产权证,电业局那审批要求必须有产权证,物业都可以配合,现在就卡在电业局审批这块了。应该咱们解决?求大佬只招!!!

电业局审批要求必须有产权证,物业公司有义务提供,主要依据如下:
1、住宅小区内规划的地下、地上停车位,产权归属业主共有。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住宅小区内规划的地下、地上停车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停车设施,产权归小区业主共有。
2、开发商应当书面告知居民汽车停车位的配置。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其中包括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车位数/居民户数)。《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按照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小区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产权证明。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三十四条“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承接查验文件,用以证明小区按规划配建的停车场、库及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产权。
4、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手续,属于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四十一条“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业主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要求物业公司依法依规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并办理备案手续,提供小区停车位场(库)属于业主共有的产权证明文件。
5、需要向街道办事处报告。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二)落实街道属地管理责任。街道要建立健全居住社区综合治理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及时研究解决住宅物业管理重点和难点问题。鼓励街道建立物业管理工作机制,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积极推动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并依法依规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指导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并公开结果,监督物业项目有序交接”的规定。
有关问题请详见本号“住宅配建居民停车位、车库问题”、“业主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验收问题”、“按国家规定共享共有车位的收益”等文章。
依法依规提出建议,希望采纳,祝朋友好运。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3-04-04
直接打市长热线进行投诉,像我所呆的武汉市,地下车位车位基本上没有业主取得产权证,业主买车位签得合同是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武汉这边供电局只要提供协议和物业证明就可以加装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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