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就是指进项税额转出状态异常。异常凭证指的是状态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情形,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票也会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2.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在财务日常工作中,经常会发生当期纳税人买进的商品或者劳务还没有确定是否用于生产,或是非生产的经营,但是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已经在当期进行了抵扣,如果已经抵扣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用途改变了,应该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除了改变用途,购进的商品在发生损失,注意,一定是非正常损失,或者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时候,应该将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中扣除,账务处理的时候就记到“进项税额转出”里面。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万元的。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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