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了,我明年不想在这干了,需要辞职吗,我是签了劳动合同的!不辞职明年不来会怎么样!

我是今年2月分到这里工作的,现在年底了,我明年不想在这干了,需要辞职吗,我是签了劳动合同的!(我也不知道我签了几年的合同,签合同的时候是别人代我签的,因为那时候我请假了)那我想问如果不辞职明年不来会怎么样!

楼主受过高等教育(似乎是电脑专业的),思考问题非常缜密。劳动法也属于非常专业法科,借助二楼的回答所列出的《劳动合同法》(鄙人不必逐条列出,直接借题发挥即可!),试探着为阁下解答: 一、“以上两条是否表明可以不用交违约金?” 可以不必交所谓的“违约金”(注意加上引号的),理由即法律依据如下—— 1.“ 合同中有违约金,但是是我单方承担”,只有员工这一方有“违约责任”的条款,而没有单位一方的“违约责任”条款,法律上叫做“权利义务不对等”,因此,员工这一方的“违约责任”约定条款无效! 2.《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员工辞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注:指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注:指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并且,您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合同期内,所订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甲乙双方均应按新规定执行。”您无需承担所谓的“辞职违约责任”。二、只要您在辞职后的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内,不再从事“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即不构成违反竞业禁止约定条款的违约行为,单位没有理由追究您的所谓的“违约责任”。理由即法律依据如下—— 1.竞业禁止的法律概念,即“不竞争”,如《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赘述)。 2.员工一方承诺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竞争,单位应当承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实际上是针对限制员工竞争、影响员工劳动就业能力的一种补偿)。如果《保密协议》中没有约定“经济补偿”、只约定“员工需要提前六个月提出辞职,否则就承担5万违约金”的条款,也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无效的!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在劳动合同法学理论上称之为“赋予劳动者无障碍辞职权”,目的就是为了抑制在劳动管理关系上单位与员工地位不平等的状况! 4.您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合同期内,所订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甲乙双方均应按新规定执行。”所以,您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则无需承担所谓的“辞职违约责任”。三、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辞职报告(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名称更好)提交、送达、签收以及证据的问题。您确实需要有证据证明您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注意—— 1.辞职报告(暂时按照您所用的名称吧)最好打印三份,签署名字后,一份交给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或者公司老总),并要求负责人(或者公司老总)在您所留底的一份上签写“收到同本文书一份”及收到时间,人力资源部盖章或者负责人(或者公司老总)签字,保留作为您的证据。 2.如果遭拒绝,则应以邮政系统的EMS(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法律所认可的方式,根据《邮政法》只能是邮政系统的方有证明效力),注意填写清楚收件人(负责人或老总)以及所邮寄的文件名称,并保留好留底的邮寄清单(要邮局加盖邮戳的),必要时向邮局查询。 3.保留好您的留底辞职报告(有单位签收的更好)以及邮寄清单(或者带有查询回单),即足以证明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符合法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四、工作交接,是单位和员工互相的权利义务,员工交、单位(或者指派专人)接。注意—— 1.可以在辞职报告中,特别注明工作交接最后期限(一般不迟于最后离职之日前五日),如果单位拒绝派专人接受(接手)工作及资料,也只好随它去,保留好工作资料,在单位认为需要交接时再行办理工作资料交接。 2.交接一定要签署交接清单,一式两份,单位(或者指派专人)与您各自签署后,各执一份。 3.单位拒绝接受(接手),不影响您按期离职(挂冠而去!)。五、如果单位为“违约金”而拒绝办理手续,应先行按期辞职、离开单位,再行一面找新单位工作,一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注意—— 1.仲裁申诉请求为:确认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相关手续;赔偿不能办理失业(或再就业)所造成的损失(如果有的话)。 2.单位拒绝办理手续,可能会影响到社会保险金的缴纳,也可以作为仲裁申诉请求之一。 3.如果《保密协议》有效并且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大约是按月工资收入的30—50%计,供参考),则不能从事有“竞争”的行业,否则,单位掌握充足证据的话,可能向您追究违约责任。 六、调解仲裁、法院,时间上得多长?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理论上,仲裁大约60天结案;一审诉讼,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二审诉讼3个月。 所以说,要一面打官司、一面工作,兼而顾之。要有思想准备! 七、户籍、档案问题 1.户籍通常不影响,可以仍保留在原单位的集体户口内,可保留在B市。即便单位不同意,要打官司也没有受理单位,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也无法强迁户籍,没有法律规定。当然,如果有合适的亲属,也可以申请办理投亲迁移户籍。 2.按照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后,单位有义务将员工的档案移送至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服务机构(或者人才服务机构),由社区劳动服务机构代管档案。在找到新工作单位后,与新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新工作单位去社区劳动服务机构调取档案,或者将档案转至人才服务中心代管(小单位常采取这种代管方式)。 3.依鄙人之见,您应当不会败诉。道理也已经说明白了(等于告诉您了抗辩理由)。广东、深圳等开放地区,并不看重户籍和档案。万一诉败,可以考虑“孔雀东南飞”,或许为上策!不过还是建议依法维权到底! 鄙人感觉您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特作出以上建议意见,仅为拙见,仅有法律条文,并不能解决问题,有必要了解诉辩理由,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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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1-23
尽管不去好了。没什么大不了的。。。特别这种劳动合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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