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人把支票日期填写在三个月后,在此期间收款人可以背书转让吗?

如题所述

不可以。
支票,是一种即期票据,只能签发当前日期的支票。签发以后日期的支票,叫远期支票,我国票据法规是不支持远期支票的,远期支票的权益得不到保证,当然也就不能背书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十一条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九十二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支付结算办法》:
二百零七条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本条明确规定不能签发远期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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